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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2014-04-16 15: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常见影响包括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污水等。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人市政污水管网。施工现场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除按规定报告申请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有关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并设有标志。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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