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劳务用工基本规定
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
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所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
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人工资。
劳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严禁无证上岗。
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农民工代领工资。
因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导致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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