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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地域管辖

2014-04-21 11: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横向确认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认的。

  2)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3)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有3种: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外,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的法院。此类案件只能由法律所确认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此外,协议管辖也不能变更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

  4)合同纠纷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法律还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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