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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时效概述

2014-04-22 19:1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为1年;

  3)特殊诉讼时效(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最长20年内)。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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