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4)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责任编辑:骆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