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筑法》中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1、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
2、建设单位的质量要求:不得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合同。
(3)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应注明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
(4)抵制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责任。
(5)设计文件不得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和供应商。
4、施工单位的质量要求:
(1)总承包负责制,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
(4)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5)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必须确保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7)修复工程竣工时已发现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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