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质量事故
(一)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蒙昧无知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按事故的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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