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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造师执业范围具体规定

2014-05-13 09:2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此处需要注意的词是“一个”。建造师可以执业的岗位不局限于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可以在勘查、设计、监理等多个单位执业,但是其只能在一家单位执业,而不能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单位执业。

  另外,允许其在监理单位执业并不等同于允许其担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的,需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2.对岗位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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