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大的一种。
[重点解析]
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尽管看起来比较适合命题,但是,由于这部分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范围相距比较远,作为一般性掌握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单位,是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则是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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