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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2014-05-14 11: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重点解析]

  对于上面这段话,我们要理解为: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委托监理。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

  对于下文的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重点是掌握第一个层次,即: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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