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重点解析]
事实上,《建筑法》第32条中的(1)是有些问题的。工程监理人员不仅包括监理工程师,还包括监理员。而监理员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并没有权利直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其应该首先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由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企业改正。但是,由于(1)是《建筑法》的原文,我们在复习的时候还是要按照原文的意思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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