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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2014-05-14 14:1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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