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商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翠,伞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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