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承担后果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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