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表明书面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
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就业压力大的状况下,为抓住就业的机会,往往也被迫放弃订立书面合同的权利,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在建设行业尤其普遍。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在法律上是予以保护的,但相关立法工作尚不完善。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等,在举证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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