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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城市道路管理相关规定

2014-05-22 15:5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述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须事先征得是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站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4、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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