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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的复试

2014-06-12 15: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选择优化对象应考虑下列因素:

  1、复试的取样原则是: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有约定时应按照合同执行。

  2、建筑材料的复试结果处理:

  实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实验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报告,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h内向以上部门报告;如抽检结果与建筑施工企业实验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3、主要材料复试内容及要求:

  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之比小于1.25。

  水泥: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袋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检验。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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