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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知识

2015-01-28 07: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储存和处置,应当报告移除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并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报告+许可)。

  4、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5、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许可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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