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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预习:工程建设标准

2015-01-30 17: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区分

  (1)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2)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5、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违反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一经约定,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6、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一般每5年复审一次。

  7、地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备案。

  8、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行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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