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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预习: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5-01-30 17:0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千万元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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