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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

2015-01-30 13: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一)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于2009年10月19日颁布执行。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E2000-1142号)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执行。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详见1K420191),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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