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铁路工程知识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1.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3.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5.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1C432081中附件3)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处罚并记录。
6.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7.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8.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并通知监督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9.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10.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监督总站。
1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督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督总站报告。
12.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13.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14.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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