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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工程事故分级规定

2015-02-13 08: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工程事故分级规定

  1.工程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计为4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包括30人,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数据统计的相关事项

  (1)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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