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 16号文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矿山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为2. 5%。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