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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矿业工程知识点: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2015-02-13 13: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分析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是:

  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如人、机械设备、材料、方法和工艺、环境等。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事故的性质通常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4.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容。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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