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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2014-03-27 15:0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1)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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