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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和解的规定

2014-03-27 16:0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和解的规定: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1.和解的类型

  (1)诉讼前的和解。

  (2)诉讼中的和解。

  (3)执行中的和解。

  (4)仲裁中的和解。

  2.和解的效力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协议方要求违反协议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但是,对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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