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定金(担保的一种)
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定金(担保的一种)
1.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6.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7.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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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 |
违约金 |
定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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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发生违约时才支付 | 订立合同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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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违约时作为对受损失方的补偿 | 作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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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
无违约时不发生 发生违约才支付 |
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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