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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定金(担保的一种)

2015-02-03 15:0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015年一级建造师知识点:定金(担保的一种)

1.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6.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7.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比较项目

违约金

定 金

时 间

发生违约时才支付 订立合同时支付

性 质

违约时作为对受损失方的补偿 作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担保

支付标准

无违约时不发生
发生违约才支付
无违约,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支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定金
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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