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定额中仅给出砌筑砂浆、混凝土标号(强度等级),而没有给出砂、石子、水泥用量时,必须根据砂浆或混凝土的标号(强度等级),按定额附录《砂浆配合比表》及《混凝土配合比表》的使用说明进行二次分析,计算出各原材料的用量。
(2)凡确定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如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木门窗制作等,不需进行工料分析,应与现场施工的项目区别开,便于基层施工班组的经济核算。
(3)人工分析中的其他用工是指各工种搭接和单位工程之间转移操作地点,临时停水停电,个别材料超运距以及其他细小,难以计算工程量的直接用工。下达班组施工任务单时不应包括这些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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