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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监督的机构:监督机构

2015-04-16 15:2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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