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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职权:政府质量监督的职权

2015-04-16 15:2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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