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正式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负责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并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会议。正式验收过程的主要工作有: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施工各环节施工满足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检查审核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质量验收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外观质量,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4)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各环节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及质保资料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确认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附有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检测功能性试验资料、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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