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第7.1.1款)
(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第7.1.2款)
(3)提供进场条件和确定进场日期(第7.1.3款)
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第7.1.4款)
(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第7.1.5款)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6)办理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第7.1.6款)
(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第7.1.7款)
(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第7.1.8款)
发包人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第7.1.9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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