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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015-04-17 17:1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第2.3.1款)。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第2.3.2款)。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第2.3.3款)。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第2.3.4款):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第2.3.5款)。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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