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 98号)有如下规定:
(1)报表的统计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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