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的义务
(1)放线(第7.2.1款)。
(2)施工组织设计(第7.2.2款)。
(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第7.2.3款)。
(4)临时用水、用电等(第7.2.4款)。
(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第7.2.5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第7.2.6款)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第7.2.7款)。
(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第7.2.8款)。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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