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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2015-04-20 10:3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施工分包单位的选择可由业主指定,也可以在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自主选择,其合同既可以与业主签订,也可以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还是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其分包合同都是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也是由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将由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向业主承担分包单位负责施工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等的责任。

在许多大型工程的施工中,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比较多,指定分包单位的数量也比较多。施工总承包单位往往对指定分包单位疏于管理,出现问题后就百般推脱责任,以“该分包单位是业主找的,不是自己找的”等为理由推卸责任。特别是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下,几乎所有分包单位的选择都是由业主决定的,而由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几乎不进行具体工程的施工,其派驻该工程的管理力量就相对薄弱,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就非常容易形成漏洞,或造成缺位。必须明确的是,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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