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相应部位的施工质量,通常要依据有关的技术标准,用规定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这是控制和判断施工质量水平所采取的重要技术措施。试件、试块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施工检测应当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2005年9月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董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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