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主要内容: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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