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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主要内容:施工许可制度

2015-05-04 11:3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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