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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015-05-04 16:5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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