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预案与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2.应急救援组织:施工单位。
3.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
4.应急救援器材: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政府与管理部门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实事求是,提出处理意见;
2.责任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还查处对此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
3.任何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
(四)法律责任
1.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
(1)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2)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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