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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