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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