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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按废标处理的情况

2015-05-04 15:2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

6.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特别注意

1.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只要有一个,就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2.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必须同时有单位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的,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缺一项,可按照“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一条,判定为废标。

3.如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同时有两项,则不能认定为废标。

相关阅读: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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