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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主要内容: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2015-05-04 11:3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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