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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