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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法律责任

2015-05-05 11:3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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