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
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全程-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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