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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2015-05-05 15: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监督机构

1.工程建设规划阶段-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2.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3.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标准);

4.施工、监理、验收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全程-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

(二)监督检查方式

1.重点检查;

2.抽查;

3.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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