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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2015-05-05 11: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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