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

2015-05-05 15: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ala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